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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

时间:2024-12-26 02:12:02
房产合同律师[本文共6965字]

第一篇: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合同,律师365合同范本大全

房产合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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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________平米,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2014元

第六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_____天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

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叁拾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甲方按已付款的30%赔偿

乙方损失。

第七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

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

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

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30日,乙方每

日按已付款的10%收取违约金。

第八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乙双方交纳。

第九条 在此房屋办理过之前,如果政府拆迁或变动;此房屋的所有补偿、收益、置换

等所有利益均由乙方接替获得。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

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

有同等效力。

甲方:(手印)乙方:(手印)

年月 日年月 日

第二篇:东莞律师提供房产合同范本

东莞专业律师网郑桃林提供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共有人姓名: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间人居间服务帮助下,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售标的

甲方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房地产证号为房地产用途为,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目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为元/平方米。

该房地产转让时,出卖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转移。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地产抵押现状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产权现状并确认该物业是以现状出售,该物业产权现状为以下第()种:

1、已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

2、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人同意卖方出售该房地产。

3、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签署合同之日天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双方均清楚本房地产之上所附租赁债务现状并同意以下第种处理办法。

1、该物业没有租约。

2、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押金为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卖方在实际交付房地产时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事宜。

3、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年月日止。租金 为元/月,押金为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买方处理与承租人的有关剩余租期事宜。卖方所收取的押金转交予买方。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买方收取。

第四条:附着于物业之上的户口

本物业之上所附着的户口(无论是出售人自已的还是别人的),出售人保证于收到房地产成交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其迁出。同时卖方可按本合同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物业转让价格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转让价为。该成交价不含税费。

第六条:交易定金和履约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物业和结清所有费用,双方协商同意在房款中暂扣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时进行结算。

第七条:税费承担

第八条:买方付款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买方按下述第种方式给付定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楼款(ab两种方式选取其中一种)

a、一次性付款

双方同意,买方须将除定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楼款人民币元整(小写)于年月日之前交由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b、买方向银行按揭付款

1、买方须将首期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于年月日之 ……此处隐藏1943个字……致合同无效的所有情形进行总结,共有如下十一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岁的儿童、精神病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十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的事实真相应指有关房屋权属等信息,而不是有关房屋情况的所有信息;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八)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现实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称会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上,让所有的共有权人签字好办。但是对于那些并未在所有

权证上记载全部所有人的房屋即隐名共有房屋怎么办,买房人可以通过由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无其他共有人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十)顶替别人的名字购买的房屋;本人不具有购买某种房屋的资格,用亲戚、朋友的名字购买的;

(十一)买卖的标的房系经济适用房,并且取得该房屋不满5年的; (十二)买买小产权房屋的行为;

(十三)城市居民去农村购买村民自己建造的房子的行为;

(十四)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注:不是绝对无效的,如房屋所有人出卖给共有人、自己亲属的行为就认定为有效);(十五)其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白德营律师,争创洛阳房产律师行业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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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上海房产律师-二手房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跳中介”问题应如何处理

上海房产律师 http://blog.soufun.com/jm

上海房产律师-二手房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跳

中介”问题应如何处理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日趋频繁,房屋中介机构以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私下达成交易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即所谓的“跳中介”)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此类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条款的效力、“跳中介”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认为,此类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促进房屋中介市场有序发展。

1、关于约定条款的效力。目前,中介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着“跳中介”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我们认为此类条款如果是中介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提供一定中介服务后,防止当事人利用已获得的服务进行私下交易的背信行为,则不宜简单地一概认为是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认定无效。

2、关于“跳中介”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认定。包括“跳中介”构成违约等条款在内的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事后没有通过该中介机构达成购房协议,是否构成违约,一般应结合房屋出卖人的委托情况(如:中介机构是否独家代理)、当事人是否存在私下交易、房屋成交价格等方面的事实综合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以买卖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即认定当事人存在“跳中介”违约行为。

3、关于违约金的调整。中介服务合同往往约定,如果发生“跳中介”行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即要向中介机构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审批实践中,对此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违约金的调整属权利阻却事由的抗辩,法院不宜主动干预。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提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后,法院方可予以审查。对于当事人仅以不构成违约进行抗辩的,法院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释明,以明确当事人在法院认定其违约时,是否行使调整违约金的权利。违约金调整的具体标准,应结合中介机构已提供服务的内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获利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上海婚姻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吉建明律师:158217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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