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读名著,学名人——名著《西游记》读后感
读名著,学名人——名著《西游记》读后感
每当我翻开《西游记》时,总有不同的心情。它在四大名着中,是最生动活泼的,小时候的我读起它来总觉得既过瘾又有趣。但今日不变的是那种真情流露和色彩斑斓的神话世界。
这是一部所有人都爱读的经典大作,每个人都能在解读《西游记》时都会获取不同的感觉和启示,有人喜欢它鲜明的人物个性;有人喜欢它瑰丽的整体形象;有人喜欢它活泼诙谐的对话旁白;有人还研究它的历史背景、社会现象。但在我看来,他那曲折的情节中暗藏着人们渴望而不可及的生活理想和人性追求,那就是——自由。
在经历了日复一日个性受约束的日子,二十一世纪的人们都格外向往自由,向往那个自由的化身:孙悟空。孙悟空破土而出,“不伏麒麟辖,又不服天上各个神仙所约束”,闯龙宫,闹冥司,自花果山上自称为王。可以说已经达到人性摆脱一切束缚,彻底自由的状态。孙悟空其实就是自由的化身,他的品质中最突出的就是向往自由,他始终在追求自由,它的一切斗争也是为了争取自由。这样一个鲜活的形象给予了读者一种追求自由,追逐自由的力量和勇气。然而,每个人都明白,在现在,即使是将来,完全的自由终究是不可能的,人始终要受到这般那般的约束。尽管包围着我们的是个受约束的世界,但我们可以让内心尽量变得广阔而舒坦,让它能够无边无际、向往自由的生活。
在四个主人公中,我最喜欢的是孙悟空,第一:他人妖分明,就说在“三打白骨精”中,只有孙悟空看出村姑、老婆婆、老大爷是白骨精的化身,猪八戒还在唐僧面前打孙悟空的小报告,唐僧还在埋怨孙悟空。第二:孙悟空对唐僧忠心耿耿。因为孙悟空三次打死白骨精的化身,唐僧认为孙悟空三次打死了好人,所以把孙悟空赶回了花果山,后来唐僧被白骨精抓去了,猪八戒寡不敌众只好去花果山请大师兄回来搭救师傅,孙悟空一听到唐僧白骨精抓去了,就不计前嫌和猪八戒去搭救师傅。可见孙悟空对唐僧忠心耿耿。碰到困难猪八戒总是说“我们散伙吧!师兄你回花果山当猴王,师弟你回流沙河,我会高家庄当女婿。孙悟空坚持去战胜困难;不肯散伙。第三:我喜欢孙悟空机智勇敢战胜妖魔鬼怪,克服一个个的困难,终于和猪八戒、沙和尚保唐僧到西天取得真经。
在这个剧本中,我始终一如既往的支持孙悟空这个角色,虽然这个只是一个角色,在生活中我们也很少遇到这种现状几乎没有,但是孙悟空那不懈的精神还是永远留在我们心中,因为他有一颗不服输,不认输,忠心耿耿的心将我们的心联系在一起。
这本书通过这些故事,体现出孙悟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追求精神。
这个故事深刻地告诉了我们正义是一定会战胜邪恶的,因为真理永远存在,做每一件事情都要不达目的不罢休,绝气馁,这种精神正是我们青少年所需要的。而且,好吃懒做也是不行的,只有机智灵敏、英勇果断才能事半功倍。我
们在学习时,或者在生活中不应该遇到一点挫折和困难就放弃,挫折和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动动脑筋,努力一把,咬咬牙不就过去了吗?一旦战胜了困难和挫折,那胜利还会远吗?
然而,目前社会上还有许多人被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所束缚,却自得其乐,还觉得很满足。经过几百年的探索和发展,人们对物质需求已不再迫切,但对于精神自由的需求却无端的被抹杀了。总之,我认为现代人最缺乏的就是一种开阔进取,寻找最大自由的精神。
在厉尽时间锤炼的《西游记》中,竟深深蕴含着新世纪人们最渴望的自由精神??我更明白为什么它能够传承至今了。
《西游记》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些道理:任何事一开始总是非常艰难的,但只要能树立信心和勇气,经过努力,相信可以取得成功的!也就印证了一句老话:万事开头难。一开始只要坚持住了,经过不懈的努力,相信不久以后,成功一定是归你所有的!当我翻开四大名着之一的《西游记》故事时,立刻被它吸引住了。故事中倔强正直、机智勇敢的孙悟空,好吃懒做的猪八戒,任劳任怨的沙僧和正直单纯的唐僧都被作者刻画得栩栩如生。
这本书通过这些故事,体现出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一颗积极向上,永不腐败的精神支撑着未来!
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船厂技工学校高一:苏秋兴
第二篇:名人转读后感2
贝多芬、米开朗基罗、托尔斯泰。一个是音乐家,一个是雕塑家,一个是小说家,虽然他们的职业和所处的年代各不相同,但他们所追求的理想却是相同的——为了真理和正义所做出的努力。
《名人传》非常好地印证了一句中国人的古训:古今之成大事业者,非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贝多芬的“在伤心隐忍中找栖身”,米开朗琪罗的“愈受苦愈使我喜欢”,托尔斯泰的“我哭泣,我痛苦,我只是欲求真理”,无不表明伟大的人生就是一场无休无止的战(推荐访问范文网WWW.)斗。
贝多芬的童年是痛苦的.人生对他来说就好像是一场悲惨而残暴的斗争.父亲急于想开发他的音乐天分,使用暴力迫使贝多芬练习各种乐器.苦难中长大的贝多芬也是幸运的.法国大革命爆发之时,贝多芬曾遇见莫扎特,并相互交流.接着,又拜海顿为师.后来,贝多芬开始崭露头角,就在贝多芬离成功越来越近时,灾难又一次的降临,贝多芬耳朵的听觉越来越衰退,他的内脏也受着剧烈的痛苦的折磨.但他还是瞒着所有人,直到他再也不能隐瞒了,才写信给韦格勒医生和阿曼达牧师这两位好友.贝多芬耳聋的程度是逐渐增加的,但没有完全聋,可以说,几乎贝多芬所有的作品都是耳聋后写的.
贝多芬以他坚强的意志,以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扫空忧郁的思想,最终成为名人,贝多芬在写给弟弟们的信中曾说过:“只有道德才能使人幸福,而不是金钱.”
米开朗琪罗表面看上去是比贝多芬幸运的多,他不残疾,也不贫穷,他出生于佛罗伦萨的市民家庭,从小接受贵族教育,有很高的文化素养和艺术功底,但是他在精神上却比贝多芬更受折磨,更大的压力。因为他的祖国多灾多难,他眼见外族侵略;自己国家的土地被侵占却无能为力,他与贝多芬同样孤独一生,他的家族从未给过他任何温暖与安慰,只是在他身上谋取利益;他到处遭遇嫉妒和陷害,,更悲惨的是,他所处的环境与奴隶没什么两样。贝多芬从精神上是自由的,他可以做任何自己喜欢的事,米开朗琪罗却没有自由,他不得不依附他所不愿依附的教皇,不得不为教皇们服务。唯一幸运的是,至少教皇还承认他的天赋,并且不止一次的保护他的艺术成就不遭破坏,但是他们却剥削了他的自由,拿他当牛马使唤,他一辈子都像拉磨的驴一样拴在教皇的磨坊里,七十余岁的高龄还得爬上脚手架作画。
如果米开朗琪罗没有自己的理想追求,也许他就不痛苦了,就会以教皇赏识为荣了,然而他比同时代的艺术家更不满足于宗教艺术,更追求表现尊严与意志。他是文艺复兴时代的“巨人”之一,这就决定了他和那些只关心为自己树碑立传的教皇们永远不能达成一致,决定了他将终生为理想无法实现而痛苦,虽然他的本质性格是骄傲自信而且固执的,只是他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的光宗耀祖思想和“长子” ……此处隐藏2981个字……。(引申义: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51.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引申意:土地的所有者需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52. 习惯的力量的巨大的。
53.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注:普通法中有一项原则:the doctrine of spoliation,便是源自这一法谚。所谓破坏证据(spoliation),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
54. 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
55. 买家当心!(意译: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56. 母亲永远是确定的。
57.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注:这一法谚所体现的原则后来演变为“doctrine of contra preferentem”,是普通法法域解释保险单的一项重要原则。)
58.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59.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注:这句法谚里面包含着英美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mens rea”(犯罪意图,主观恶意)
60.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来源于《学说汇纂》5.1.17)
61.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意译:判决即出,黑白立现,曲直分明。(注:这句看似讽刺的法谚其实是在强调司法判决创造现实和改变现实的力量。)
62.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63. 法律不关心琐事。
64.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65. [法律]藐视夸夸奇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语)
注: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
66.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67. 契约应当被尊重。(注:这一法谚最初源自中世纪教会法,其意旨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68.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69. 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
70.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71.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72. 无知乃恐惧之源。(塞涅卡)
73. 两害相权取其轻。
74.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75.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76. 法律允许拿起武器对抗武力威胁。
77. 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
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78.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79. 实现正义,纵使天塌下来
80. 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乌尔比安引塞尔苏)
81. 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西塞罗:《法篇》)
82.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83.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84.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85. 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常被用来正当化遵循先例原则)
8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柯克法官)
87. 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
88.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89. 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或: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90.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91. 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
92.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93.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94. 好的法官是能够息讼止争的法官。
95.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着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柯克)
96.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97 一般情况下发生之事。或:按常理论
98 在它之后,所以是因它而发生。
这是法律推理中值得警惕的一种谬误。不要从正面来理解哟。要记住:“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correlation does not prove causation)”。
99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这是一条古老的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富勒指出:一位明师可以向学生提出明显超出其能力所及之范围的要求,以便逼出学生的潜力,但立法者却不能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因为老师可以在学生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他实际做到的程度而表扬他,而立法者却不能出尔反尔,在公民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施以处罚。这样会使法律形同儿戏。(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71)。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中文版(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即出)中有这样一段话:“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技术也可能得到聪明的、有时甚至是善意的利用。良师常常对自己的学生提出他知道他们不可能达到的要求。他这样做的时候是怀着逼出学生的潜力这一值得赞扬的动机。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的许多场景当中,积极的敦促与强加的义务之间的界限会变得十分模糊。因此立法者很容易误入歧途,相信自己的角色就像是教师的角色。他忘记了这一点:对于未能做到他所要求之事的学生,老师照样可以为他们实际上做到的事情而表扬他们,而不会因此便显得虚伪或自相矛盾。在类似的情况中,政府官员面临的则是这样一种选择: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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